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於本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三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通知本小組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其中一人應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但任務事項單純者,工作人員得少於三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