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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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於本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三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本小組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其中一人應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但任務事項單純者,工作人員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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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 4 條,該條款指出,在機關成立審查小組的時候,應該同時指派三人以上的工作人員,負責擬定會議資料、辦理簽核、通知小組開會以及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其中至少一人應該具有採購專業人員的資格。然而,如果任務比較簡單的話,工作人員也可以少於三人。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 108 條(91.02.06)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91.07.31)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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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