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2.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3.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4.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