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2.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 3.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應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 4.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本小組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 2. 本小組的會議必須有總委員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開會。 3. 在開會時,根據議題的需要,可以邀請相關機關的人員、專家、學者列席,以協助審查和提供意見;同時也可以通知機關的主(會)計和政風單位列席,按照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4. 本小組的委員和列席人員都是無給職的,即他們不會因為參與小組工作而獲得報酬。 根據上述解釋,可以舉出以下參考資料範例: -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規則》第 23 條第 4 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的成員應該是無給職的,即他們不會因為參與工作而獲得報酬。 -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3 條第 1 項,小組的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可以代理彼此的職務,以確保工作的順暢進行。 - 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機關的主(會)計負責協助提供意見,以確保採購工作符合財務和會計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