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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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 6 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這意味著採購審查小組的委員在審查會議上應親自參加,而不能由他人代理。 2. 本小組委員辦理第二條之審查及諮詢,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並得請工作人員說明相關事實、爭點及法令。 根據這條規定,採購審查小組的委員在進行審查和諮詢工作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合理為原則。他們還可以要求工作人員解釋相關事實、爭點和法令。 3. 本小組委員對於依法須保密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亦同。 根據這條規定,採購審查小組的委員以及與會人員和工作人員都應對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項保守秘密。 4. 本小組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負責之項目。 這條規定意味著根據案件的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來決定每個委員的分工和負責的項目。 依據上述法條的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 6 條》對採購審查小組的運作提供了具體的指導。這些指導規定了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不能代理;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合理為原則進行審查和諮詢工作;對需要保密的事項保守秘密;並且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分配委員的工作和負責項目。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 https://web.law.mcu.edu.tw/techlaw/2010/atsc/tccs/025/tc/070105.pdf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https://web.law.mcu.edu.tw/techlaw/2010/atsc/tccs/025/tc/070108.pdf
- 第二條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爭點名詞
- 法令名詞
-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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