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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2. 本小組委員辦理第二條之審查及諮詢,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並得請工作人員說明相關事實、爭點法令
  3. 本小組委員對於依法須保密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亦同。
  4. 本小組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負責之項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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