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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機關發現其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本小組工作人員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亦同。
  2. 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就所審查及諮詢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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