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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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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機關發現其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本小組工作人員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亦同。
  2. 2.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就所審查及諮詢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7條》,該條做出以下規定: 1. 對於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如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或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所定的迴避情況之一,應主動迴避;若機關發現其應迴避而未迴避,應指示其迴避。同樣,本小組工作人員如果符合上述迴避情況之一,也應迴避。 2. 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所審查和諮詢的採購案件的投標、成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也不能協助投標廠商;同樣,如果他們在某廠商任職,也不能參與該廠商的投標活動。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機關應拒絕將該採購案給予該廠商的決標。 根據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這表示如果有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在指定的親屬關係中,則該廠商不能參與該機關的採購。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在評選過程中也需遵守相關的迴避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採購評選委員的親戚是參與該採購案投標的廠商,則該委員需要自行迴避。 綜上,根據法條和參考資料的規定與解釋,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7條對於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在採購過程中的迴避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如若有迴避情況存在,應按法律規定迴避,以確保採購過程的公正性及避免利益衝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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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