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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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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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參考資料,可以得知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具體的解釋如下: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8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該小組的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因此,第9條內容主要是針對採購稽核小組的設置及運作進行規範。 根據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採購稽核小組的任務是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此外,根據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8條第1項,若稽核小組認為採購機關有違反法令的情形,除了應依法處理外,還應向機關函告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對於情節重大的違法情形,稽核小組還可以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如果有犯罪嫌疑,則應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然而,根據第9條的規定,採購稽核小組的設置並非出於保護參與政府採購廠商的考量而賦予其提出稽核監督請求的權益。採購稽核小組的設置目的是稽核監督採購事宜是否違反法令,若發現違反情事,應呈報相關的機關進行處理,並在政府採購公報上刊登相關情形。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在第4條第3項的規定下,若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者廠商的異議或申訴得到處理但結果顯示未違反法令或無不實情事,機關應該將廠商的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 因此,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及的法條內容,可以得出第9條的解釋如上所述。請注意,參考資料所提供的具體範例並不在問題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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