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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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者,其組成及作業程序,得參照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其委員組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且至少宜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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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機關可以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其組成及作業程序可以參照第3條至第7條第1項之規定。這表示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可以根據相應的法條設立,並按照該法條中的規定進行組成和作業。然而,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的委員組成應至少聘兼一名本機關以外的人員,並且至少應有一名外聘委員到場。 參考資料: 《機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 《機關採購法》第3條至第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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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