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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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社會福利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 2.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但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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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敝人對於"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社會福利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根據這項法條,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時,應根據社會福利服務的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況,來選擇合適的計費方式,並在契約中訂明。 舉例來說,如果是提供長期照護服務的社會福利服務,可以選擇按月或按日計酬的方式計算費用;如果是提供臨時援助的社會福利服務,可以選擇單價計算法。 2.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但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這項法條指出,根據前一項所計算的服務費用,應參考一般收費情況進行核實和議定。如果需要另外支付其他費用,則應在契約中訂明相關項目和費用範圍。 舉例來說,如果在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過程中,需要支付相關的交通費用或材料費用,這些額外費用應在契約中詳細列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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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