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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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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社會福利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2. 2.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實議定。但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敝人對於"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社會福利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根據這項法條,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時,應根據社會福利服務的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況,來選擇合適的計費方式,並在契約中訂明。 舉例來說,如果是提供長期照護服務的社會福利服務,可以選擇按月或按日計酬的方式計算費用;如果是提供臨時援助的社會福利服務,可以選擇單價計算法。 2.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但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這項法條指出,根據前一項所計算的服務費用,應參考一般收費情況進行核實和議定。如果需要另外支付其他費用,則應在契約中訂明相關項目和費用範圍。 舉例來說,如果在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過程中,需要支付相關的交通費用或材料費用,這些額外費用應在契約中詳細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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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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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社會福利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