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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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 2.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時,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 3.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訂明採部分項目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部分項目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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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9 條,以下是針對每一項款的釋義: 1. 機關在決標時,應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 一、如果招標文件已經訂明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則根據該服務費用或費率進行決標。 - 二、如果招標文件沒有訂明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則在超過底價時進行決標,或者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廢標。 2. 機關制定底價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議價廠商的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則機關可根據該報價訂定底價,並以該報價為基準進行決標。 3. 如果招標文件已經訂明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仍然可以另外訂明部分項目是根據契約價金總額計算,其他項目則是根據實際施作或供應的項目及數量計算。 參考資料: -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520141)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條文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46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53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54 條條文
-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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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