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有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以議價方式辦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兩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的議價及決標應該按照以下的方式進行,並且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1. 如果只有一家優勝廠商,則使用議價方式進行。 2. 如果有兩家以上的優勝廠商,則依照優勝順位,使用議價方式進行。如果有兩家以上的廠商處於同一個優勝順位,則選擇最高配分的評選項目得分總和較高的廠商進行議價;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評選項目的得分相同,則以這些項目得分總和較高的廠商進行議價。如果得分仍然相同,則通過抽籤來決定。 可參考資料:「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日期:2020 年4 月1 日),參考第8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