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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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 2.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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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7 條規定如下: 1.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根據這項規定,機關在評選社會福利服務廠商時,不一定只能選擇一家廠商為優勝廠商,可以選擇多家廠商。 2. 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相關評選作業將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的評選規定。最有利標是指在評選廠商時,除了價格外,也會考慮其他因素,以確保獲得最符合需求的廠商。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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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