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機關公開徵選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之審查,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 2.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機關在公開徵選社會福利服務廠商時,應先審查廠商資格文件。如果廠商的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那麼其餘部分不予審查。 2. 機關在評選結果後應通知廠商,對於未獲選的廠商應詳細說明原因。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機關在徵選廠商時,應確保廠商具有適當的資格和能力,以確保項目的品質和服務滿足機關的需求。廠商資格的審查程序常見於招標文書中的資格評估文件,包括公司註冊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如果廠商的資格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機關將不予審查其提供的其他文件。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社會及家庭署的《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在評選結果後,機關應通知廠商並說明未獲選的原因。這可以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時讓未選中的廠商了解他們的申請被拒絕的原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