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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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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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1條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時,評選及計費程序應遵照本辦法進行。該辦法的實施細則、評選標準、計費方式等具體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社會福利法規和政府相關文件以及司法判決書。 例如,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2條規定,機關在評選社會福利服務廠商時,應考慮其專業能力、經濟能力、服務品質、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評選過程應公開透明,選擇社會福利服務廠商需遵循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則。 此外,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4條規定,機關委託的社會福利服務廠商,應按照合約中所約定的費用進行計費。計費方式可以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要求進行相應的支付方式,如按月、按年、按次等。 請注意,以上的解釋僅供參考,具體解釋和適用還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具體案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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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