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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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三、服務之提供方式與頻率。 四、服務時程。 五、提供服務工作人員之資格要件、人數及薪資。 六、涉及材料、設施、設備或場所之提供者,其規格、圖說或條件。 七、服務之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者,其績效衡量指標、驗收項目及標準。 八、廠商應提出之社會福利服務建議書。其內容包括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計畫內容等。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場地、設施、設備、受贈財物之歸屬及維護權責。 十一、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二、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之原則。 十三、計價及付款方式。 十四、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五、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六、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七、其他必要事項。
- 2.前項第五款人員之薪資,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採固定價格決標或不得低於一定金額。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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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規定了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時,招標文件應載明的各項事項。其中包括服務項目及工作範圍、廠商的資格條件及所需檢附的文件、服務提供方式與頻率、服務時程、提供服務工作人員的資格要件、人數及薪資、涉及材料、設施、設備或場所的提供規格、圖說或條件、明確的服務工作範圍及內容的績效衡量指標、驗收項目及標準、廠商應提出的社會福利服務建議書的內容、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場地、設施、設備、受贈財物的歸屬及維護權責、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的原則、計價及付款方式、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廠商在評選時須提出簡報的進行方式、預算或預計金額,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第2款的規定,第五款人員的薪資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採固定價格決標或不得低於一定金額。但如果其他法令有另外的規定,則此限制不適用。 參考資料: -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台灣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CF20D63E242611FA/a34f8d48-e805-47f2-8caa-892a1a18c0e1
- 法令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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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