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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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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本辦法為之,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者,懲戒法院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
  2. 2.前項情形不生提出效力之書狀,若係移送書、起訴狀上訴狀聲請狀抗告狀者,不生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效力。
  3. 3.第一項情形,懲戒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但無法通知或已知依第十條第一項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4. 4.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同時或先後傳送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之書狀於懲戒法院時,視為提出一份書狀,由懲戒法院合併處理;其先後傳送者,以第一次傳送於懲戒法院時發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當事人如果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該書狀將不具有提出效力,懲戒法院也無須將其保存於訴訟卷宗。 範例:如果當事人透過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書狀,並未符合懲戒法院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所要求的格式或要件,則該書狀不能生效。 2. 前項所提到的情形,即未生效的書狀,如果是移送書、起訴狀、上訴狀、聲請狀或抗告狀,則該書狀也不具有產生案件繫屬於懲戒法院的效力。 範例:如果被告漏掉一份必要的繕本文件,且透過科技設備傳送的起訴狀在法院未生效,則該案件不具有繫屬於懲戒法院的效力。 3. 根據第一項情形,懲戒法院應以適當的方式通知當事人,但如果無法通知或已經知悉並根據第十條第一項通知補正,則不受這一限制。 範例:如果法院無法通知當事人關於其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按照規定的情況,或當事人已知並根據法院的通知補正了相關問題,則法院不受第三項的限制。 4. 當事人如果使用科技設備同時或先後傳送內容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的書狀,法院將視為提出一份書狀並進行合併處理,以第一次傳送到懲戒法院時發生書狀提出的效力為準。 範例:如果當事人發送了多份內容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的起訴狀,法院將視為只提出了一份起訴狀,並以第一次傳送的時間為起訴狀提出的效力的基準。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來自《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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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本辦法為之,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者,懲戒法院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前項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