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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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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收方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傳送方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文書未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所定之書狀應記載事項記載。 二、首頁之記載與接收方收受者不符。 三、無首頁可供對。 四、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 五、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檔案含有惡意程式、難以查找、無法讀取或類此情形。
  2. 2.前項各款情形,除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法補正者外,不生文書提出、送達或通知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0條的規定,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的文書在以下情況下,接收方應立即以適當方式通知傳送方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補正。但如果無法通知,不在此限: 1. 文書未依官法、公務員懲戒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所規定的書狀應該記載的事項沒有記載。 範例:一份官方通知文件未正確記載被罰款的原因。 2. 首頁的記載與接收方實際收到的不相符。 範例:文件的首頁上列出了不正確的日期或文件編號。 3. 沒有可供核對的首頁。 範例:電子郵遞設備遺漏了文件的首頁,難以核對文件的內容。 4. 應該附上的書證影本未附上。 範例:文件需要附上相關的合約或證據副本,但未附上。 5. 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的文件檔案含有惡意程式、難以查找、無法讀取或類似情況。 範例:以電子郵件附件傳送的文件包含有病毒或無法打開的檔案。 除非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法進行補正,否則以上各款情形下的文書不具有提出、送達或通知的效力。 資料參考來源: -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相關法規或案例關於不具傳達效力的文書內容要件不足、記載錯誤、附件瑕疵、含有惡意程式的範例。

  • 法官法法規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法規
  • 名詞
  • 書證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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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10 條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收方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傳送方於合理期限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