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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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0條的規定,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的文書在以下情況下,接收方應立即以適當方式通知傳送方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補正。但如果無法通知,不在此限: 1. 文書未依官法、公務員懲戒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所規定的書狀應該記載的事項沒有記載。 範例:一份官方通知文件未正確記載被罰款的原因。 2. 首頁的記載與接收方實際收到的不相符。 範例:文件的首頁上列出了不正確的日期或文件編號。 3. 沒有可供核對的首頁。 範例:電子郵遞設備遺漏了文件的首頁,難以核對文件的內容。 4. 應該附上的書證影本未附上。 範例:文件需要附上相關的合約或證據副本,但未附上。 5. 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的文件檔案含有惡意程式、難以查找、無法讀取或類似情況。 範例:以電子郵件附件傳送的文件包含有病毒或無法打開的檔案。 除非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法進行補正,否則以上各款情形下的文書不具有提出、送達或通知的效力。 資料參考來源: -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相關法規或案例關於不具傳達效力的文書內容要件不足、記載錯誤、附件瑕疵、含有惡意程式的範例。
- 法官法法規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法規
- 核名詞
- 書證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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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