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依法官法第六十條、第八十九條第八項、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懲戒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懲戒法院送達他造。但當事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第六十條、第八十九條第八項、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懲戒法院在當事人提出的文書或添具的事證必須傳送至懲戒法院時,應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並提供該文書或事證的繕本或影本給對方當事人。如果不能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懲戒法院則可以提出該文書或事證的繕本或影本,由懲戒法院來進行送達給對方當事人。但是,如果當事人都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則不受這個限制。 參考資料: 法官法 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 第六十條、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條文
- 第九十九條條文
- 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
- 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條文
- 懲戒名詞
- 送達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行政訴訟法 第 132 條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60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