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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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8條共有2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時,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然而,如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明確表示只在上班時間收取文書,那麼除非在上班時間內收到文書,否則將以上班時間收到文書後的時間為送達或通知的時間。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存在第1項的情況,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應該註明其上班時間的起迄期間。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該「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是中華民國司法院於2017年7月27日公告之法規。該條第1項的規定確保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時的彈性,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但第2項要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要明確陳述其上班時間的起迄期間。 以下是一個與該條法規有關的範例:假設在一個刑事訴訟中,被告使用電子郵遞設備傳送答辯書給法院,並在非上班時間進行。根據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被告可以在任何時間使用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然而,根據第1項的但書規定,如果法院在非上班時間收到答辯書,則該答辯書將被視為在下一個上班時間收到。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legalinformation/20/50921805.pdf)
- 訴訟文書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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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