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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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該條規定了懲戒法院可使用科技設備進行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當適當或經當事人同意時,證人或鑑定人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懲戒法院。 2. 根據該條規定,通知書應檢附空白的結文及文書傳送首頁,並記載懲戒法院的傳真號碼及電子信箱帳號。 參考資料: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布的《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懲戒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具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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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