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懲戒法院第二審之判決,有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得審酌下列情形定之: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須以言詞辯明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須以言詞說明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須行言詞辯論者。 四、其他合議庭認有以言詞辯明或說明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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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之判決,有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得審酌下列情形定之: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須以言詞辯明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須以言詞說明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須行言詞辯論者。 四、其他合議庭認有以言詞辯明或說明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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