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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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3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這項法規,當懲戒法院第二審案件需要進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可以指定受命法官進行先行準備程序,包括確認上訴範圍和答辯意旨,整理需要辯論的法律爭點事項,以及處理其他與審判有關的事項。 2. 如果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除了進行先行準備程序外,審判長應該盡快確定言詞辯論的期日。 3. 在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時,必須注意提供至少十天的就審期間,以確保兩造有充分的準備機會。 4. 應該將言詞辯論的法律爭點與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給兩造。 5. 兩造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七天之內,應提出書狀和相關文字電子檔案,關於前述的法律爭點,並直接通知對方,可以使用繕本或影本的方式。 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無法提供與這些法規相關的具體範例。
- 懲戒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上訴名詞
- 爭點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期日名詞
- 就審期間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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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