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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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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法院第二審案件應行言詞辯論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意旨。 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事項。 三、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2. 2.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認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除行準備程序者外,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3. 3.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應注意至少應有十日就審期間,予兩造充分準備機會。
  4. 4.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應與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兩造。
  5. 5.兩造至遲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就前項法律爭點提出書狀及其文字電子檔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3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這項法規,當懲戒法院第二審案件需要進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可以指定受命法官進行先行準備程序,包括確認上訴範圍和答辯意旨,整理需要辯論的法律爭點事項,以及處理其他與審判有關的事項。 2. 如果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除了進行先行準備程序外,審判長應該盡快確定言詞辯論的期日。 3. 在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時,必須注意提供至少十天的就審期間,以確保兩造有充分的準備機會。 4. 應該將言詞辯論的法律爭點與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給兩造。 5. 兩造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七天之內,應提出書狀和相關文字電子檔案,關於前述的法律爭點,並直接通知對方,可以使用繕本或影本的方式。 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無法提供與這些法規相關的具體範例。

  • 懲戒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上訴名詞
  • 爭點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期日名詞
  • 就審期間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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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懲戒法院第二審案件應行言詞辯論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