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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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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指定
期日
後,
書記官
應製作
通知書
,
送達
於當事人及其他應到場之人員。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案由
。 二、應到場人姓名、
住居所
。 三、應到場之原因。 四、應到之日、時、處所。
第一項之期日為
言詞辯論
期日者,通知書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
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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