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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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應於補助核定函所定期限內,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與本會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核定失其效力。但經本會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研發成果之歸屬。 四、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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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 1.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必須在核定函所規定的期限內,根據核定的計畫內容與國家發展委員會簽訂補助契約。若未能在期限內簽約,核定就失去效力。不過,若經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意並展延期限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受此期限限制。 2. 補助契約應該約定以下事項: - 計畫的內容和執行期限。 - 各期的工作進度、補助款撥付的條件和比例、經費的收支處理和相關的查核。 - 研發成果的歸屬。 - 契約的終止、解除事由和違約處理。 - 其他重要的權利義務事項。 參考資料: - 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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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