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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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人應依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需求而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未能履行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提出變更後之計畫內容,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或終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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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5條,受補助人在執行計畫時,若因實際需求需要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應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並提出變更後的計畫內容。在經過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同意後,才能進行計畫的變更或終止。 參考資料: 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第 15 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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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