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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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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還本會。
  2. 2.本會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人不得拒絕。
  3. 3.受補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契約約定時間或本會要求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受補助人在接受國家發展委員會的補助時需要遵守的三項義務。第一項規定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還本會。這意味著受補助人必須將補助款專款存入專用的銀行帳戶中,並將所產生的利息以及計畫執行結束後的剩餘款項全部歸還給國家發展委員會。 第二項規定了國家發展委員會在審查受補助人的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和考核執行成效方面的權限。本會可以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和計畫執行狀況,並且受補助人不得拒絕。這表示國家發展委員會有權利派遣人員或委託公正機構進行審查,並且受補助人沒有拒絕的權力。 第三項規定了受補助人對於審查的回覆義務,並且應根據合約約定的時間或國家發展委員會要求提交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明細。受補助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明細,並且回覆審查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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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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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還本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