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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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審查符合甄審資格應徵人員並繕造名冊後,辦理筆試及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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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6條的規定,用人機關應先審查符合甄審資格的應徵人員,並繕造名冊。然後,用人機關應辦理筆試及口試來評估這些應徵人員的能力。這表示,在甄審資格確認後,應徵人員將進行筆試和口試的考試程序。根據這些測試結果,用人機關將能夠判斷哪些人適合擔任司法事務官職位。 相關範例:一個應徵人員通過甄審程序後,被邀請進行筆試和口試。用人機關根據這些測試的結果評估該應徵人員的能力,並最終選擇他們是否適合擔任司法事務官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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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