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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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司法事務官甄審者,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前條之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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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5條規定了申請參加司法事務官甄審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應提供所有必要文件,如果資格不符或未提供應提交的文件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件,將不得參加甄審或不會被錄取。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要求的學歷證書,或者提交的文件不完整,那麼根據該條規定,該申請人將被認定不符資格,並不得參加司法事務官甄審或不會被錄取。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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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