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四、其他應備之文件。
- 2.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登錄及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三、所屬律師公會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受處置證明文件。
- 3.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證書。 二、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或現任、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 四、任職機關出具之最近五年未受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4條規定了依不同資格進行甄審時應提出的文件。具體而言: 1. 依照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甄審時,應提出以下文件: - 報名表 - 簡歷表 - 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 其他應備之文件 2. 依照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時,除了上述文件外,還應檢附以下文件: - 登錄及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 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 所屬律師公會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受處置證明文件 3. 依照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甄審時,除了首述文件外,還應檢附以下文件: -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證書 - 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或現任、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 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 - 任職機關出具之最近五年未受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證明文件 根據以上規定,申請人在甄審時應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具備相關資格。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懲戒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條文
- 司法行政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核名詞
-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