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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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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依業務需要,就前條之資格條件,擬定辦理公開甄審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之簡章,報由司法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機關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就甄審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制定相關簡章,並提交司法院核定。根據此條規定,用人機關根據自身需求可以制定適合的招考計劃,包括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的規定。這些規定需要提交給司法院核定,以確保其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例如,司法院可以審查和確定錄取名額是否合理,制定的訓練計劃是否符合法規要求等。這條法規提供了用人機關制定甄審及訓練相關事項的基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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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用人機關依業務需要,就前條之資格條件,擬定辦理公開甄審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