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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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依業務需要,就前條之資格條件,擬定辦理公開甄審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之簡章,報由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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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機關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就甄審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制定相關簡章,並提交司法院核定。根據此條規定,用人機關根據自身需求可以制定適合的招考計劃,包括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的規定。這些規定需要提交給司法院核定,以確保其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例如,司法院可以審查和確定錄取名額是否合理,制定的訓練計劃是否符合法規要求等。這條法規提供了用人機關制定甄審及訓練相關事項的基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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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