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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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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薦任職務任用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高等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2. 2.前項所稱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三款指律師執業期間,最近三年未曾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受所屬律師公會處置或受懲戒處分。 二、第五款、第六款指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懲戒或平時考記過以上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了符合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申請擔任司法事務官的甄審: 1. 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的任用資格。 2. 曾經擔任過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並經過銓敘考試合格。 3. 通過律師高等考試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4. 曾經擔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並經過銓敘考試合格。 5. 在公立或經立案的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且擔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6. 在公立或經立案的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且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成績優良的定義根據以下規定來確定: 1. 對於第三項,指的是律師在執業期間,最近三年沒有因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而受到所屬律師公會處分或懲戒處分。 2. 對於第五項和第六項,指的是最近五年的考績三年以上評定為甲等,且沒有受到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的處分。 參考資料: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銓敘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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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2 條規定:「具薦任職務任用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