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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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始得派任。
- 2.前項訓練為期十六週,分為專業課程訓練及實習訓練,由用人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報司法院核定。
- 3.錄取人員如為現職公務人員,應辭職後始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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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甄審及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始得派任。這表示被錄取的人員必須完成訓練並達到一定的成績標準,才能被派任擔任相應的職位。 此外,第8條還規定訓練期為16週,並分為專業課程訓練和實習訓練兩部分。專業課程訓練和實習訓練的具體內容由用人機關擬定,並報司法院核定。 最後,第8條還規定如果錄取的人員是現職公務人員,必須在辭職後才能參加訓練。這意味著在現職公務人員參加訓練之前,他們必須辭去原本的職位。 這些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資訊得出的,並且與法規相關的參考資料是根據法規的條文內容。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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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