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始得派任。
- 前項訓練為期十六週,分為專業課程訓練及實習訓練,由用人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報司法院核定。
- 錄取人員如為現職公務人員,應辭職後始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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