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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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用人機關必須按照錄取順序通知正取和備取錄取人員參加訓練。這意味著用人機關要依照錄取名單的順序來通知錄取人員。 2. 錄取人員在收到訓練通知後,必須在指定期日前到用人機關報到。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未能按照規定報到,或無法在指定期日報到,將被視為放棄訓練資格,用人機關可以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廢止其訓練資格。 3. 如果錄取人員有無法抗拒的力量或其他重大事由需要延期報到,必須在訓練通知送達後的五天內向用人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用人機關同意,錄取人員可以在提出申請後的三十天內指定期日報到,並以實際報到的日期作為訓練開始日。 4.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用人機關應在錄取人員參加訓練十二週後,經銓敘部同意後,可以自行遴用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這表示用人機關在錄取人員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後,可以通過銓敘部的同意來選擇合格的人員進一步遴用。
- 期日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令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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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