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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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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人機關應依序通知正、備取錄取人員參加訓練。
  2. 2.錄取人員於收受訓練通知後,應於指定期日至用人機關報到。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或無法於指定期日報到者,視為放棄訓練資格,由用人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廢止其訓練資格。
  3. 3.錄取人員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須延期報到者,應於訓練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經用人機關同意,得於提出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指定期日報到,並以實際報到之日為訓練開始日。
  4. 4.法令另有規定外,用人機關應於錄取人員參加訓練十二週後,層轉經銓敘部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用人機關必須按照錄取順序通知正取和備取錄取人員參加訓練。這意味著用人機關要依照錄取名單的順序來通知錄取人員。 2. 錄取人員在收到訓練通知後,必須在指定期日前到用人機關報到。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未能按照規定報到,或無法在指定期日報到,將被視為放棄訓練資格,用人機關可以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廢止其訓練資格。 3. 如果錄取人員有無法抗拒的力量或其他重大事由需要延期報到,必須在訓練通知送達後的五天內向用人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用人機關同意,錄取人員可以在提出申請後的三十天內指定期日報到,並以實際報到的日期作為訓練開始日。 4.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用人機關應在錄取人員參加訓練十二週後,經銓敘部同意後,可以自行遴用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這表示用人機關在錄取人員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後,可以通過銓敘部的同意來選擇合格的人員進一步遴用。

  • 期日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令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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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9 條規定:「用人機關應依序通知正、備取錄取人員參加訓練。錄取人員於收受訓練通知後,應於指定期日至用人機關報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