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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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 二、敬業精神:百分之十。 三、品德操行:百分之十。 四、勤惰:百分之十。
- 2.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者,不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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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的項目和所占的百分比。其中,專業能力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七十,敬業精神佔十分之十,品德操行佔十分之十,勤惰佔十分之十。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申請重訓。 範例:考生小明參加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經過訓練後,專業能力得到70分,敬業精神得到8分,品德操行得到15分,勤惰得到9分,總分為70+8+15+9=102。根據該條第 10 條的規定,小明的訓練成績合格。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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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