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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2. 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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