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津貼,由用人機關比照現職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七○俸點及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之標準發給。
  2. 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其訓練期間之津貼,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3.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