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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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2 條,有以下的釋義: 1. 根據這項條款,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可根據其現職人員的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七○俸點及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的標準,享受津貼。這個津貼的發放標準是參照受訓人員所擔任的現職人員的相關薪資標準來發放。 範例:例如,如果某個受訓人員的現職人員的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七○俸點及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的月支數額是 30,000 元,那麼他在訓練期間的津貼就會根據這個標準來發放。 2. 如果受訓人員原本的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那麼在訓練期間,他們的津貼仍然可以按照原本的級俸來發放。至於加給的部分,如果原本的級俸在所擬任職務的職等範圍內,則仍按照原本的級俸標準來發放;如果原本的級俸高於所擬任職務的最高職等,則按照所擬任職務的最高職等標準來發放;如果原本的級俸低於所擬任職務的最低職等,則按照所擬任職務的最低職等標準來發放。 範例:例如,如果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的津貼是根據原本的級俸,且原本的級俸為第六級,那麼他在訓練期間的津貼就會按照第六級的標準來發放。至於他的加給部分,如果他所擬任職務的職等是第五職等,則按照第六級的標準來發放加給。 3.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還可依規定享有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按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的標準來獲得遺族撫慰金。 範例:例如,如果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遭遇喪亡事件,他的家屬可以根據現職人員的撫卹相關規定,按照相應的標準獲得遺族撫慰金。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職等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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