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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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3條規定了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的相關規定以及廢止訓練資格的情形。依據該條,若受訓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訓練資格將被廢止: 1.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者在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 受訓期間除公假、婚假、產假、陪產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的請假時數合計超過十四天。 3. 曠職或曠課累計超過兩天。 4.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5. 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6. 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7.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司法事務官。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機關應在事實發生後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核定。 參考資料: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3條,《司法院法規》,https://www.judicial.gov.tw/law/ProceduresContent2.aspx?LawID=P0400201607140002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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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