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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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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訓練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二、受訓期間除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十四日。 三、曠職或曠課累計超過二日。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五、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六、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司法事務官
  2. 2.符合前項情事之一者,由用人機關於事實發生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3條規定了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的相關規定以及廢止訓練資格的情形。依據該條,若受訓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訓練資格將被廢止: 1.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者在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 受訓期間除公假、婚假、產假、陪產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的請假時數合計超過十四天。 3. 曠職或曠課累計超過兩天。 4.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5. 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6. 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7.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司法事務官。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機關應在事實發生後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核定。 參考資料: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3條,《司法院法規》,https://www.judicial.gov.tw/law/ProceduresContent2.aspx?LawID=P04002016071400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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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訓練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