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訓練成績由用人機關於訓練期滿前一週,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及派免建議函報送司法院。但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日止,受訓人員如涉有影響訓練成績評定之情事,用人機關應隨時敘明具體事由報送司法院。
- 2.用人機關評定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合格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交付用人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4條的規定,訓練成績的評定是由用人機關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及派免建議函,在訓練期滿前一週報送司法院。然而,如果在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之間,有任何影響訓練成績評定的情事發生,用人機關應隨時敘明詳細的原因並報送司法院。 根據這條法規,用人機關在評定受訓人員的訓練成績不合格之前,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將案件交給用人機關的考績委員會審議。 註: 參考資料來源可能為司法院官網或司法院相關文件。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