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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訓練成績由用人機關於訓練期滿前一週,填具訓練成績考表及派免建議函報送司法院。但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日止,受訓人員如涉有影響訓練成績評定之情事,用人機關應隨時敘明具體事由報送司法院。
  2. 用人機關評定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合格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交付用人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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