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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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司法院派任至用人機關任職, 並溯自訓練期滿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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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15條規定,訓練期滿成績合格的考生,由司法院派任至用人機關任職,並溯自訓練期滿翌日生效。這表示考生在完成訓練後,可以獲得由司法院派任的資格,並在訓練期滿的隔天生效。例如,如果訓練期滿是在10月1日,那麼考生的派任資格就從10月2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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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