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案件文書之提出或送達,得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根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法官職務案件文書的提出或送達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的規定,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傳送。
法官職務案件文書之提出或送達,得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立法理由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保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防止疫情擴散,兼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訂定本條,使法官職務案件文書之提出或送達,得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行政訴訟事件文書之提出或送達,自得依前揭作業辦法之規定傳送;另公務員懲戒案件、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文書之提出,則得依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設備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傳送,此不待言。
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保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防止疫情擴散,兼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訂定本條,使法官職務案件文書之提出或送達,得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行政訴訟事件文書之提出或送達,自得依前揭作業辦法之規定傳送;另公務員懲戒案件、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文書之提出,則得依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設備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傳送,此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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