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10條,法院在處理民事或家事事件時,如果經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的意見,並考慮程序進行的困難及是否可以實施相應的處置或措施,或者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等情況,認為程序的繼續進行帶來了重大困難,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者根據法院的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的程序。而在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者根據法院的職權,撤銷停止程序的裁定。 根據關於傳染病流行疫情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的解釋,疫情影響下,法院在處理民事或家事事件時,必須考慮疫情對程序進行的困難程度,包括可能因疫情而無法進行實體審理或無法取得必要的證據等。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見以及聽取專家或相關人員的建議,依法裁定是否停止該事件的程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在嚴重的疫情期間,一對離婚的夫妻在離婚訴訟中,由於疫情的限制,法院無法進行實體審理或者聆聽證人證供。當事人聲請法院停止程序以待疫情緩和後再繼續審理。法院在徵詢當事人意見並審酌程序進行的困難後,可以裁定暫停訴訟程序。在疫情緩和後,當事人可以再次聲請法院繼續進行程序,並重新安排審理。 参考资料: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21
法院處理民事或家事事件,經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並審酌程序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等情狀後,認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 前項裁定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立法理由一、法院如認民事或家事事件之進行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有重大困難者,應使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以應防疫之需求;又該事件之進行是否有重大困難,法院應審酌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程序進行程度及可行之相關因應處置與措施等情狀後判斷之,以兼顧當事人程序利益,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第一項裁定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自宜撤銷以續行程序,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本條所新增疫情嚴重期間得裁定停止程序之事由,並未排除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停止程序規定之適用,則關於停止程序之裁定及撤銷停止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得為抗告,附此敘明。
一、法院如認民事或家事事件之進行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有重大困難者,應使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該事件之程序,以應防疫之需求;又該事件之進行是否有重大困難,法院應審酌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程序進行程度及可行之相關因應處置與措施等情狀後判斷之,以兼顧當事人程序利益,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第一項裁定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法院自宜撤銷以續行程序,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本條所新增疫情嚴重期間得裁定停止程序之事由,並未排除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停止程序規定之適用,則關於停止程序之裁定及撤銷停止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得為抗告,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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