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在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如果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訴訟文書之傳送,法院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來傳送訴訟文書。 範例:如果一個家庭因為傳染病感染而進行家事訴訟,當事人可以指定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接收訴訟文書。 2. 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的訴訟文書與以傳統方式送達的訴訟文書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及家事事件法的限制。 範例:如果法院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的民事訴訟文書,其效力與以郵寄方式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相同。在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不需要遵循原先訴訟文書送達的規定。 3. 前兩項的規定,在其他民事或家事程序中也適用。但如果法律有別的規定,則需要按照該規定辦理。 上述解釋資料參考自《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民事或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訴訟文書之傳送者,法院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前項之傳送與送達有同一效力,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及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民事及家事程序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及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得依司法院所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所定要件及方式,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如經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訴訟文書之傳送者,宜適度放寬法院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之適用範圍,以減少法院送達人員或郵務人員因送達訴訟文書過程所生之感染風險,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訴訟文書,如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或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因應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促進訴訟進行之需求,訴訟文書以第一項之方式傳送者,應使與送達有同一效力,爰訂定第二項。又本項末所稱不受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包括不受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併予說明。 三、除訴訟程序外,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民事執行、非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等其他程序,亦宜準用之,以應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進行程序之需求,倘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如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自不在準用之列,爰設第三項規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及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得依司法院所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所定要件及方式,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如經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訴訟文書之傳送者,宜適度放寬法院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之適用範圍,以減少法院送達人員或郵務人員因送達訴訟文書過程所生之感染風險,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訴訟文書,如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或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因應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促進訴訟進行之需求,訴訟文書以第一項之方式傳送者,應使與送達有同一效力,爰訂定第二項。又本項末所稱不受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包括不受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併予說明。 三、除訴訟程序外,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民事執行、非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等其他程序,亦宜準用之,以應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進行程序之需求,倘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如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自不在準用之列,爰設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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