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6條,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例第1項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的筆錄可以在當場錄音後進行事後補充製作,不受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限制。這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當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時,筆錄可以不按照傳統的方式進行製作,而是可以先進行錄音,然後在後續的適當時候進行補充的製作,以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確進行。 2. 根據該條例第2項的規定,對於在當場錄音的內容,應立即進行備份處理。這是為了確保錄音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防止任何可能的意外遺失或竄改。 3. 根據該條例第3項的規定,這些錄音的相關規定,也可以適用於少年事件筆錄的製作,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限制。這表明在處理涉及少年的案件時,也可以根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的規定進行錄音製作,以確保程序的正確性和適用性。 由於這是一個特殊條例,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較為有限。建議進一步研究該特別條例的立法目的、實施細節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案例法,以了解更多有關該條例的具體內容。
刑事訴訟法之筆錄,得依當場之錄音事後補行製作,不受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之錄音,應立即備份處理。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事件筆錄之製作準用之,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刑事訴訟法之筆錄,包括第一編第五章之筆錄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四項之準備程序筆錄,本應當場製作,惟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或因避免群聚或接觸之感染風險、或因身著防護裝備而行動不便,或因欠缺相關設備,而不能或不宜當場為之,爰於第一項明定此際得先行錄音,事後再補行製作筆錄,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當場製作筆錄之限制。惟補行製作筆錄,除第四條第五項情形外,仍應遵守同法其他關於筆錄記載事項、所附之文件、簽名等規定。又本條僅規定筆錄得於事後補行製作,於當場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並無影響,例如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之搜索,仍應有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等;為免事後爭執,宜藉由錄音、錄影設備為適當存證,例如記載取得自願性同意之情形、當場逐一朗讀筆錄之應記載事項,詢問在場之人有無意見,由在場之人表示意見及確認無訛等,均附此敘明。 二、鑒於程序參與者之陳述及其他程序事項,於補行製作筆錄前,係以錄音為憑,其一旦滅失,影響非同小可,爰於第二項明定應立即備份處理,俾期周妥保存。 三、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之相關筆錄製作,於第三項明定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之筆錄,包括第一編第五章之筆錄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四項之準備程序筆錄,本應當場製作,惟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或因避免群聚或接觸之感染風險、或因身著防護裝備而行動不便,或因欠缺相關設備,而不能或不宜當場為之,爰於第一項明定此際得先行錄音,事後再補行製作筆錄,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當場製作筆錄之限制。惟補行製作筆錄,除第四條第五項情形外,仍應遵守同法其他關於筆錄記載事項、所附之文件、簽名等規定。又本條僅規定筆錄得於事後補行製作,於當場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並無影響,例如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之搜索,仍應有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等;為免事後爭執,宜藉由錄音、錄影設備為適當存證,例如記載取得自願性同意之情形、當場逐一朗讀筆錄之應記載事項,詢問在場之人有無意見,由在場之人表示意見及確認無訛等,均附此敘明。 二、鑒於程序參與者之陳述及其他程序事項,於補行製作筆錄前,係以錄音為憑,其一旦滅失,影響非同小可,爰於第二項明定應立即備份處理,俾期周妥保存。 三、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之相關筆錄製作,於第三項明定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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