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了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如果審判存在重大困難,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特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況後,得停止審判。當原因消滅後,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也可以聲請法院繼續審判。該條例還規定了在少年事件中的適用,徵詢意見時應併徵詢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及少年保護事件輔佐人的意見。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可以準用停止和繼續偵查的規定。 資料來源: -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審判。 前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事件準用之;依第一項徵詢意見時,應併徵詢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少年保護事件輔佐人之意見。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停止及繼續偵查。
立法理由一、法院處理一般刑事案件,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如仍認審判有重大困難,例如法院若行審判程序,縱實施應變處置、措施或輔以科技設備,依然有嚴重危害程序參與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等情形,自得停止審判;俟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爰分別訂定第一項、第二項,以資規範。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一般刑事程序停止及繼續審判之規定,應準用於少年事件,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七十條等規定,調查或審理期日,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在場,則於準用第一項規定時,自宜併徵詢其等之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三、檢察官之偵查,如受疫情重大影響,為免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有違公平正義,自有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徵詢被告、辯護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在押、偵查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因應之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偵查等情狀後,認為繼續偵查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偵查,並於停止偵查之原因消滅時,繼續偵查之必要,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一、法院處理一般刑事案件,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如仍認審判有重大困難,例如法院若行審判程序,縱實施應變處置、措施或輔以科技設備,依然有嚴重危害程序參與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等情形,自得停止審判;俟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爰分別訂定第一項、第二項,以資規範。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一般刑事程序停止及繼續審判之規定,應準用於少年事件,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七十條等規定,調查或審理期日,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在場,則於準用第一項規定時,自宜併徵詢其等之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三、檢察官之偵查,如受疫情重大影響,為免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有違公平正義,自有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徵詢被告、辯護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在押、偵查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因應之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偵查等情狀後,認為繼續偵查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偵查,並於停止偵查之原因消滅時,繼續偵查之必要,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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