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憲法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1 條規定了當事人提起憲法法庭上訴的期限。根據憲法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應於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該期限在送達證書的日期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並在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如果在不變期間之後才提起上訴,則被認為已逾期,上訴即非合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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