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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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