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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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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規定:不住憲法法庭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代理人住台北能即時處理者除外。

Q · 我住台北以外,提憲法訴訟的期限會比較長嗎?

會,法定期間可加扣在途期間

依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當事人不住在憲法法庭所在地(台北)者,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等於把往返路途的時間還給你。例如 6 個月的聲請期限,住花蓮、台東可能多出 2-3 天。但有但書:若訴訟代理人住台北且能即時處理訴訟行為,這個加分就消失。實際天數須查司法院公布的在途期間表。

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法的聲請期限,住在台北和住在花蓮根本不一樣。憲法法庭設在台北,如果你住台北以外的地方,法律悄悄給了你一個緩衝:計算聲請、答辯這些法定期間時,「在途期間」會被扣除,也就是把你路上來回的時間還給你。舉例來說,原本 30 天的法定不變期間,你住花蓮或台東,實際上可能有 33-35 天可用。但這個福利是有條件的:只要你的訴訟代理人住在台北、而且能即時處理訴訟行為,這個緩衝就消失。律師住哪、你住哪,直接決定了你還有多少天可以準備。很多人在期限快到的最後一天才知道自己其實還有幾天沒用,或是反過來,因為誤以為自己有在途期間而錯過了期限。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為在途期間規範,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聲請、答辯等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往返在途所需期間,以保障非台北地區當事人之訴訟近用平等;但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並得即時為訴訟行為者,不適用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住台中,提憲法訴訟時有幾天在途期間?

實際天數要查司法院公布的「憲法訴訟聲請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表」,而不是自己估。每個縣市對應的天數不同,台中大約 2-3 天左右。內行人提示:標準表是 2022 年 1 月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才獨立訂立的,不要拿舊的民事在途期間或行政訴訟在途期間來套用,數字可能不一樣。

Q2請了台北的律師,我住外縣市還能扣在途期間嗎?

原則上不能。本條但書規定,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且能在期間內處理訴訟行為的話,不扣在途期間。所以你一旦委任台北律師,這個加分就消失。內行人提示:如果案子還有充裕時間、你又住外縣市,可以考慮委任外縣市律師保留在途期間;但如果案子緊急,找台北律師雖然失去在途期間,換到的是實體審理的機動性,通常更划算。

Q3在途期間是逾期後的補救期嗎?

不是。在途期間是在期限還沒開始倒數時,就已經加到你口袋裡的時間,不是逾期後的救濟期。內行人提示:把它當補救期用最危險,可能誤以為還有時間,其實期限早就過完,案子會卡在程式要件被裁定不受理。

Q4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是什麼?

在途期間規範,不住台北的當事人計算法定期間可扣除往返路途時間,保障訴訟近用平等。

Q5在途期間是什麼意思?

法院位於台北,外縣市當事人來回所需的路途時間,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等於還給你準備時間。

Q6什麼叫法定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縮短的期間,逾越即生失權,在途期間是附加其上的加分而非另一條時效。

Q7在途期間和延長期間差在哪?

在途期間是法律當然扣除、不必聲請;延長期間須當事人具理由向法院聲請准許。

Q8憲法訴訟在途期間怎麼算?

查司法院在途期間表找你縣市對應天數,加到法定期間(如 6 個月)上,往回推真正最後期限。

Q9在途期間天數去哪裡查?

上司法院網站查「憲法訴訟聲請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表」,依戶籍地或事務所地址認定,不自行估算。

Q10委任律師會影響在途期間嗎?

會。代理人住台北且能即時處理訴訟行為者,依但書在途期間歸零,選任前須評估。

Q11答辯期間也要算在途期間嗎?

要。機關或相對人所在地不在台北者,答辯等法定期間同樣可扣除在途期間。

Q12憲法訴訟在途期間 vs 民事訴訟在途期間差在哪?

本條參照民訴 162 立法例,但 2022 後另有獨立的憲法訴訟在途期間表,天數可能不同不可互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在途期間實際可用天數
住台北市等於法定期間
住外縣市、未委任台北律師依在途期間表加算法定期間 + 在途天數
住外縣市、委任住台北且能即時處理之律師依但書不扣等於法定期間

在途期間

住台北市
住外縣市、未委任台北律師
依在途期間表加算
住外縣市、委任住台北且能即時處理之律師
依但書不扣

實際可用天數

住台北市
等於法定期間
住外縣市、未委任台北律師
法定期間 + 在途天數
住外縣市、委任住台北且能即時處理之律師
等於法定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6条(付加期間)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2조(부가기간)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643 et 645(délais de dista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470711 制定)

大法官遇解釋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0820116 全文修正)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立法理由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於第一項句末增列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之補救措施之文句。   三、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案件,為大法官行使解釋權必經之重要程序,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內容納入本法,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

(1071218 全文修正)

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概括準用行政訴訟法之結果,該法關於期日及期間之規定,包括回復原狀之規定,原則上應均得援用,本無待再予規定。惟考量本法新增關於案件聲請應遵守法定不變期間等規定,於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即應配套規定在途期間之扣除,以維其憲法訴訟權益,爰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明定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並於第二項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 法定期間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0470711 制定)

大法官遇解釋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082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條次變更。   二、於第一項句末增列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之補救措施之文句。   三、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案件,為大法官行使解釋權必經之重要程序,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內容納入本法,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概括準用行政訴訟法之結果,該法關於期日及期間之規定,包括回復原狀之規定,原則上應均得援用,本無待再予規定。惟考量本法新增關於案件聲請應遵守法定不變期間等規定,於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即應配套規定在途期間之扣除,以維其憲法訴訟權益,爰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明定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並於第二項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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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規定:「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