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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0 條

  1. 1.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訴訟文書送達者,於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應由司法院服務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
  2. 2.前項情形,送達證書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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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10條中,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2條規定,當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即可產生送達的效力,並且司法院服務平台應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在此情況下,送達證書可以司法院服務平台的傳送紀錄作為代替。 以下為相關的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2條:依照此條款,當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即可產生送達的效力,並且應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 舉例:當一位原告提起憲法訴訟,並將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根據上述規定,該訴訟文書即具有送達的效力。司法院服務平台應該使用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並且傳送紀錄可作為送達證書的代替。 注意:由於本資料缺乏對應之文字內容,回答僅能演示其在法規的虛擬設定下之應用。實際內容得參閱對應之法規,並按照該法規解釋而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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