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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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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二十二條
為
訴訟文書
送達
者,於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應由司法院服務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
前項情形,
送達證書
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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