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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憲法法庭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得將電子書狀複本、開庭通知書裁判及意見書傳送至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為送達
  2. 前項規定,於對受逮捕拘禁之人為送達時,不適用之。
  3. 第一項傳送,依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
  4. 第一項情形,書記官應列印送達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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