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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22 條
- 1.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憲法法庭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得將電子書狀複本、開庭通知書、裁判及意見書傳送至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為送達。
- 2.前項規定,於對受逮捕拘禁之人為送達時,不適用之。
- 3.第一項傳送,依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
- 4.第一項情形,書記官應列印送達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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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22條有以下內容: 1. 憲法法庭允許應受送達人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當應受送達人同意後,憲法法庭可將電子書狀複本、開庭通知書、裁判及意見書透過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進行傳送,作為送達的方法。 例子:當一個案件需要被告進行抗辯時,被告可以同意將電子書狀、開庭通知書和其他相關文件透過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進行傳送,以便被告能夠線上取得這些文件並進行抗辯。 2. 當對受逮捕或拘禁的人進行送達時,以上述方式的送達不適用。 例子:當一個被拘禁的人需要收到相關文件時,憲法法庭不能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進行送達,而需要使用其他傳統的送達方式。 3. 第一項的傳送方式,必須遵守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的相關規定。 例子:根據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的規定,憲法法庭在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進行送達時必須遵循該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文件的格式和安全性要求等。 4. 在屬於第一項的情況下,憲法法庭的書記官應該列印送達證書並將其附在案卷上。 例子:當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進行送達時,憲法法庭的書記官應該列印送達證書,並將其連同其他文件一起放置在案卷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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