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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23 條
- 1.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他造之主張或為準備言詞辯論提出之書狀及附具之證據、文件,除提出正本於憲法法庭外,應以複本直接通知他造;直接通知有困難者,得聲請憲法法庭送達。
- 2.前項複本與正本不符時,以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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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23 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他造之主張或為準備言詞辯論提出之書狀及附具之證據、文件,除提出正本於憲法法庭外,應以複本直接通知他造;直接通知有困難者,得聲請憲法法庭送達。這表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書狀、證據和文件時,除了提交正本給憲法法庭,還應直接向對方通知提供複本。如果直接通知對方有困難,可以向憲法法庭申請送達。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複本與正本不符,以在憲法法庭中提出的正本為準。這表示如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給對方的複本與提交給憲法法庭的正本不一致,則憲法法庭將按照正本的內容來處理。 參考資料:憲法法院官方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11080015019&nowPage=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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