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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8 條

兩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他造之主張或為準備言詞辯論提出之書狀及附具之證據、文件,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通知他造。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送方書狀後,應以電子郵件副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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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針對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8 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根據該條款,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指定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來收受書狀。書狀可以包括他們對他對方的主張以及為準備言詞辯論所提出的證據和文件。一旦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到送方的書狀,它應該通過電子郵件通知接收方。 例如,如果一個當事人想要向另一個當事人提供一份申訴書,他們可以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來把這份書狀送到對方手中。司法院服務平台將會通知接收方,讓他們知道有一份書狀需要處理。 這些解釋是基於問題提供的資訊,以及我們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而得出的。請注意,由於法律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所以這些解釋可能不是最新的,建議在實際情況中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準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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