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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7 條

送方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八條規定應提出遮掩限制公開事項書狀之電子檔,得依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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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7條,指出送方在提出遮掩限制公開事項書狀的電子檔時,可以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傳送。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便捷且安全的方式,讓送方能夠將相關書狀以電子檔的形式傳送給法院。這樣不僅可以節省時間和資源,還可以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當事人要向憲法訴訟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其中涉及到一些需要限制公開的資訊。根據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7條的規定,這名當事人可以將包含遮掩限制公開事項的電子檔透過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傳送。這樣不僅可以確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還可以節省將書狀郵寄或親自送達的時間和成本。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憲法訴訟法院https://cons.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zh-tw/Default.aspx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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