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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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2條,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的是送方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進行傳送。然而,關於可以使用該服務平台進行傳送的送方及其可傳送的書狀種類,則需參考該辦法的附件規定。此外,當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的書狀,根據法令規定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需要簽名或蓋章的情況,可以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和第9條的規定,使用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來達成。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四條第五項條文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
- 憲法訴訟法 第 14 條條文
- 電子簽章法 第 4 條條文
- 電子簽章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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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