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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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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送方將其書狀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傳送。
  2. 2.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送方及其得傳送之書狀種類,依附件之規定。
  3. 3.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書狀,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及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及第九條規定,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2條,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的是送方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進行傳送。然而,關於可以使用該服務平台進行傳送的送方及其可傳送的書狀種類,則需參考該辦法的附件規定。此外,當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的書狀,根據法令規定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需要簽名或蓋章的情況,可以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和第9條的規定,使用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來達成。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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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送方將其書狀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