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2 條
- 1.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送方將其書狀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傳送。
- 2.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送方及其得傳送之書狀種類,依附件之規定。
- 3.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書狀,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及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及第九條規定,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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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2條,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的是送方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進行傳送。然而,關於可以使用該服務平台進行傳送的送方及其可傳送的書狀種類,則需參考該辦法的附件規定。此外,當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的書狀,根據法令規定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需要簽名或蓋章的情況,可以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和第9條的規定,使用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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